
Re:购房实用政策法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小区(楼宇)为单位,填写《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同时提供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变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须经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变更条款,并重新备案。